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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杏彩登录首页

        

  为有序推进我是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现将《丽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报送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你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土壤普查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秉持“目标引领、规范有序、精细高效、争先创优”理念,衔接已有成果,借鉴以往经验做法,坚持“八个结合”,按照“六个统一”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土壤三普工作。到2025年,实现对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的“全面体检”,查清不同生态条件、不同利用类型土壤质量及其退化与障碍状况,揭示全市近40年来的土壤演变规律;全面查清全市土壤质量家底,摸清特色农产品产地土壤特征和典型区域土壤环境等,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打造健康土壤、推进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全市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

  开展土壤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和土壤利用情况等普查,预计全市调查表层样点数不少于6933个、剖面样点数不少于471个,各县(市、区)任务分解见附件1(具体任务以省下达为准)。各地可按需增加土壤表层样及剖面样取样数量。

  1.数据成果。集成土壤类型指标、土壤理化指标、土壤生物性状指标、土壤退化与障碍、特色农产品区域调查、未利用地调查,适宜于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面积等数据;编制市级土壤三普数据集,最重要的包含:外业调查数据集、土壤表层和剖面样测试结果数据集及相关调查历史情况等数据集;依托省土壤三普数据平台,形成土壤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等内容为一体的土壤三普数据库,最重要的包含:土壤类型、土壤性状、土壤退化与障碍、土壤利用等专题数据库。基本构建“数字土壤”应用场景并对数据成果进行汇总管理,强化数据采集、更新、归集、共享的标准性和规范性。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土壤数据管理中心。

  2.图件成果。制作土壤类型图、土壤养分图、土壤质量图、未利用地和耕地酸化等退化与障碍耕地土壤分布图、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土壤专题调查图、土壤利用适宜性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特色农产品区域分布图、地形地貌图、道路和水系图等图件。同时结合土壤详查、地质调查和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绘制具有丽水地方特色的土壤改良利用分区图、农用地土壤污染分布图、后备耕地资源分布图、耕地质量等级图及特色元素分布图等。

  3.文字成果。完成土壤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土壤类型分布报告、土壤适宜性(适宜于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利用)评价报告,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质量报告,编制40年来全市土壤变化趋势、原因分析报告,防止土壤退化、障碍土壤治理、耕地质量建设与提升对策措施报告、未利用地、酸化耕地等改良利用报告、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特征、土壤健康评价和特色元素评价报告等专题报告。完成地方土壤志,出版《丽水土壤》等专著。各县(市、区)可结合真实的情况再编制1-2个具有县域特色的专题调查和成果应用报告。

  4.土壤样品库成果。各地可根据需要建设当地土壤样品库,保存表层土壤样品、剖面分层土壤样品、分段或整段标本等。同时基于虚拟现实技术,根据需要建设土壤剖面和标本网上虚拟馆。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并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1.方案准备。市、县两级依据全省土壤三普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三普工作方案,编制本级经费预算方案及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搜集相关普查历史文字、影像及图件等资料。市、县两级普查工作方案报省级备案。

  2.服务准备。省级统一确定土壤三普质控实验室、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和样品制备流转中心等服务机构的推荐名录;由各县(市、区)组织采购表层样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3.技术准备。市、县两级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三普技术疑难问题的咨询、技术指导等工作。各地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邀请上级部门专家进行实地指导服务。

  (三)实施要点。涉及样点校核与优化、外业调查与采样、样品制备与流转、内业测试化验、数据汇总、数据库构建、土壤图件制作等实施要点按照《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结合土壤三普全程质量控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并且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编制本区域质量控制工作方案。依照国家、省规定的操作的过程、技术规范、品质衡量准则,加强预设样点校核与优化、外业调查与采样、样品制备与化验、数据汇总与分析、报告审核与上报等环节管理,建立分级检查、抽查复核、成果验收制度。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对样点土壤实行“一点一码”全程追溯,确保普查质量。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本区域培训。培训采用视频讲解、会议培训、实训指导等方式开展,重点培训参与土壤三普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土壤普查成果实行省、市、县三级验收,验收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土壤样品库、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普查成果。各县(市、区)土壤普查办在完成数据审核上报、土壤制图、普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后,向市土壤普查办提出验收申请,市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负责人需在成果验收意见表上签名确认通过验收或提出整改建议;验收结束后,市土壤普查办对全市数据、制图、报告进行汇总,并向省土壤普查办提出验收申请。

  10月底前,成立丽水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1月底前,印发全市土壤三普工作实施方案,组建市级工作专班和专家组。各县(市、区)成立土壤三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报省、市土壤普查办备案。召开土壤三普动员部署会。12月底前完成表层样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采购工作。

  1.开展技术实训指导。2023年3月底前,市、县(市、区)组织技术专家对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土壤三普工作平台应用、调查采样、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数据汇总等方面的技术实训指导。

  2.组织外业调查采样。各县(市、区)要依据统一布设样点,落实县、乡、村人员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在农闲空档期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和采样,实时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按相关规范科学储运、分发样品至测试单位和存储单位。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工作,2024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工作。

  3.组织内业测试化验。测试化验机构按照统一检验测试标准、检测的新方法,开展样品测试化验,实时在线月底前基本完成内业测试化验任务,202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内业测试化验任务。

  4.组织全程质量控制。各县(市、区)土壤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外业调查采样工作的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外业调查采样人员资质、所有采样点位和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样品包装流转和拍摄照片的质量等。省、市土壤普查办根据工作进展,组织技术专家组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等核心环节的抽查校核工作,各县(市、区)根据抽查校核结果做好补充完善工作。

  5.开展数据审核汇总。分级分阶段开展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和汇总、制图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土壤三普数据审核和汇总。

  2025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组织并且开展土壤基础数据、土壤剖面调查数据和标本、土壤利用数据的审核、汇总与分析。绘制专业图件,撰写普查报告,形成数据、文字、图件、数据库等普查成果,全面总结普查工作并在自验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土壤普查办申请验收。2025年7月底前,完成县级成果验收;2025年9月底完成市级成果汇总和验收,提请省级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市级层面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的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资金保障。土壤三普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区)要加大普查资金的投入,按照各级政府职责分工,将必要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县(市、区)要充分的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机构等技术力量优势,组建技术团队,确保普查质量。鼓励各个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报告编制、图件制作、数据获取和成果验收等环节。

  (四)严格保密安全。参与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并落实普查工作保密责任制,确保普查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普查成果。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地结合实际,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营造全社会了解土壤普查、支持土壤普查的良好氛围。

  未尽事宜以《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准或执行最新有关政策、文件等。

  2.编制本市土壤三普工作方案(报省级备案)、专项工作方案及年度预算方案。

  2.编制县级土壤三普工作方案(报省、市级备案)、专项工作方案及年度预算方案。

  2.组织开展全市调查采样队伍组织、任务认领、入场准备与善后、调查与采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