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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水平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肥料养分检测仪

产品介绍

  

  依据《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水平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和《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水平发展的十条措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文件,我局制定了《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水平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十条措施》和《细则》施行之日起生效。

  为贯彻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水平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水平发展的十条措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加快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种业及关联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支持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种业公司发展成长,结合科技城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申报指南”)。

  申报主体申报《十条措施》及《细则》项下的奖励或补贴,须符合各项措施对应申报要求,同时满足以下申报基本条件:

  (三)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以及它控制股权的人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主体申报《十条措施》及《细则》项下的奖励或补贴,需提供以下申报基本材料:

  (二)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租金支付银行回单、发票、3张以上经营场地照片)。

  (四)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或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五)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经查询非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定期公布申报通知,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申报受理时限内通过科技城“海易兑”或管理局书面认定的兑现平台(以管理局公告要求为准),注册登录后提交申报材料。

  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申报主体有无资格,申报材料是不是准确、合规、齐全,申报主体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主体应在收到管理局补充材料通知后予以补齐,未按照申报受理时限完成申报材料提交或未按照补充材料通知要求的时限补齐材料的,管理局不予进行政策支持。

  根据申报项目核查需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十条措施》中部分政策的申报材料采取书面审核、现场考察(如需)等方式来进行综合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局在科技城兑现平台或科技城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任何第三方对申报项目或材料提出异议的,管理局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完成异议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支持企业提供育种研发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育种研发服务内容包括种质创新与利用、分子设计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双单倍体创制、多组学整合分析、基因芯片开发、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数据挖掘、表型精准鉴定、细胞工程、合成生物和现代智慧种业。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须在500万元以上,非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单位的自筹资金。

  5.固定资产投资核算及补贴范围仅限与研发服务直接相关的实验室装修工程、仪器设备购置与安装。

  6.申报主体提供第三方服务内容至少包括育种研发服务内容中的5项(即种质创新与利用、分子设计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双单倍体创制、多组学整合分析、基因芯片开发、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数据挖掘、表型精准鉴定、细胞工程、合成生物、现代智慧种业中的5项);上一年度的第三方育种研发服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且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运营时间不低于3个月。

  8.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做综合评定,当年度支持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

  10.在《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内,同一家企业依据该政策条款最高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项目验收材料(政府资金补助项目须提供政府部门相关验收资料,纯自筹资金项目须提供项目投资明细及其票据凭证、各单项工程验收和设备验收资料等)。

  6.第三方服务收入占上一年度收入的比例证明(含审计报告、服务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完税证明材料)。

  支持企业为种业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及个人)提供“从田间到车间”的育制种公共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育制种公共服务内容有育种、繁种和成品生产所需的用地服务、农事托管、初/深加工、种子检验、仓储保管和物流管理。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59、73、745、751的企业。

  2.支持方向为科技城南繁种业社会化服务新建项目,须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须在400万元以上,非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单位的自筹资金。

  5.固定资产投资核算及补贴范围仅限加工车间建安工程、仓储库房建安工程、生产加工线设备、仓储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施及农机设备。

  6.申报主体提供第三方服务内容至少包括育制种公共服务内容中的3项(即用地服务、农事托管、初/深加工、种子检验、仓储保管、物流管理中的3项);上一年度的第三方育制种公共服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且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运营时间不低于3个月。

  8.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来进行综合评定,当年度支持公司数不超过3家。

  10.在《十条措施》及《细则》的有效期内,同一家企业依据该政策最高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项目验收材料(政府资金补助项目须提供政府部门相关验收资料,纯自筹资金项目须提供项目投资明细及其票据凭证、各单项工程验收和设备验收资料等)。

  6.第三方服务收入占上一年度收入的比例证明(含审计报告、服务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完税证明材料)。

  支持企业委托科技城内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转基因成分鉴定、生物育种产品安全评价、种子(苗)进出口检验检疫、种子(苗)质量检测等检验检测服务,对作为委托方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检验检测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3.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具备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资质、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资质或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认证检测鉴定资质中至少一项。

  4.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将检验检测业务分包给除母子公司关系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该等业务涉及的检验检测费用不纳入本申报指南支持范围。

  6.检测范围包括与种业直接相关的品种真实性鉴定、转基因成分鉴定、生物育种产品安全评价、种子(苗)进出口检验检疫、种传病原和虫害检测、种子(苗)质量检测、土壤检测、肥料检测、水质检测、植株检测、营养成分检测、有害残留检测、污染物检测、药用成分检测、食品添加剂检测、动物饲料检测、动物疫病检测、毒理检测、非法添加物检测、微生物检测。

  2.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支出台账、相关合同、发票、支付资金凭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3.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资质证明(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母公司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企业的原/良种场、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良种(苗)繁育基地、品种展示评价基地、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首次获批国家、海南省种业核心基地认定的,对企业按其认定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支持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科技城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作,对企业按照其签署并履行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64、65、73、745、751的企业。

  5.技术开发包括新品种开发、分子辅助育种技术开发、多组学精准育种技术开发、种业新型检测认定技术开发、植物表型交叉研究技术开发、现代智能育种技术开发。

  6.技术转让包括种质资源转让、亲本材料转让、新品种(系)权转让、新品种开发权转让、种业直接相关的专利权转让。

  2.经崖州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或科技城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或)技术转让合同。

  企业引进国外农作物、水产、畜禽和林苗种质资源并开展保种、扩繁与育种应用,按其引种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3.申报主体在申请补贴时须提供各批(次)种质来源和资源背景介绍,引种后保种、扩繁和育种应用的实施计划,管理局可根据实施计划对引种应用进展进行监督考察。

  4.年度超过10个批次(不含)须出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专项费用审计报告。

  6.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管理按照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相关要求执行。

  2.企业引种计划、引种协议和有关部门审批证明(如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4.企业各批(次)种质来源和资源背景介绍,引种后保种、扩繁和育种应用的实施计划。

  企业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海南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按其审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级审(认)定的热带林木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2.申报主要农作物、热带林木品种须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须取得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审定证书和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申报主体与品种权人须为同一主体;单个品种不可重复申报;具有多个品种权人且非第一品种权人的,须提供共有品种权人的同意授权申报证明。

  4.新品种(系)审定指在《十条措施》实施之日后取得国家或海南省审定证书或登记证书。

  7.主要农作物同一品种分别获得国家和海南省新品种审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可晋级补差。

  首次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AAA级、AA级、A级种子信用的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的企业。

  2.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业企业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的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

  3.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仅支持在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和获选《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名录》的企业。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指经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农村相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6.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种子信用企业不同级别须为首次取得,可晋级补差。

  支持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种业推广与服务,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且上一年度在国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主体须提供国际业务市场发展规划与外贸出口情况介绍(须包含国际农业研究或农业生产相关推广服务事项)。

  5.外贸种子包括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与热带林木种子(苗),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的品种审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或省推广新品种目录以及相关登记名录(目录)。

  6.外贸出口货物须在三亚海关进行报关备案,国外销售总额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对应商业发票为准。

  7.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国外销售总额须保持同比正增长,且不得低于近三个年度国外销售总额的最高值。

  4.近三个年度国外销售总额台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通知单和对应商业发票(如成立不足三年,按照实际年限提供)。

  对开发绿色除草剂、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物有机肥、无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饲料、新型动保疫苗、环保微生物菌剂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增量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须成立一年以上。如涉及联合开发,其他参与方均须为科技城内企业,且联合开发的各方须签订联合开发合同。

  3.申报主体研发投入需发生在科技城内,研发投入总额增量统计范围仅限其在开发绿色除草剂、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物有机肥、无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饲料、新型动保疫苗、环保微生物菌剂领域的增量,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较上上年度研发投入的总额增量不低于10万元,年度研发投入以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4.仅支持在2022年1月1日后开发的新产品(技术),已取得相关登记资质或鉴定认证(如有)。

  2.企业产品或技术专项介绍,对应证明材料(如取得相关登记资质或鉴定认证需提供)。

  6.企业研发费用增量说明(仅限其在开发绿色除草剂、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物有机肥、无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饲料、新型动保疫苗、环保微生物菌剂领域的增量)。

  (一)申报主体应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以任何形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发现,申报主体须全额退还已据此取得的补贴或奖励。同时,取消申报主体该奖补政策的申请资格,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策申报与政策兑现的廉洁性,坚持公私分明,坚持崇廉拒腐。对《十条措施》及其细则等文件实施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经核实,依规给予相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报主体须遵守《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的各项承诺。对未履行承诺的或与申报实际情况不符的申报主体,管理局有权要求其全额退回补贴或奖励资金,并将其违诺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局可不定期对享受政策的申报主体进行走访、调查。

  (一)《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有: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十条措施》及《细则》所称“首次认定”指从《十条措施》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认定的情形。

  (三)《十条措施》及《细则》所称“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均指单个企业。

  (五)《十条措施》及《细则》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十条措施》及《细则》涉及的政策补贴条款均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次《十条措施》及《细则》项下奖励或补贴,不可重复申请。

  (七)本申报指南中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届时有效的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八)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十条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九)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网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明确当年《十条措施》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当年申报金额达到当年预算总额则停止申报、兑现与补差。各企业当年享受《十条措施》项下奖励或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十)享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或补贴资金。

  (十二)本申报指南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南内容如有更新调整,则以届时更新调整并发布后的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