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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2022年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1 来源:土壤重金属检测仪

产品介绍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推进力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全年共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3225件,立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66件,罚没款419万元,抽检不合格食品按时完成率达到100%,确保每批次不合格食品均处置到位。现公布2022年苏州市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网红”鹅汤馆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店制售的熟食颜色较为鲜艳,并在厨房内发现食用色素。执法人员当场对熟食及汤料进行抽检,并送至常熟市质量检验所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果为,样品中检出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以胭脂红计)、柠檬黄及其铝色淀(以柠檬黄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115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张家港市大新镇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黄酒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涉案黄酒、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苏州工业园区某超市经营的裹衣花生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裹衣花生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60g/100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和籽类食品》规定的该项目≤0.50g/100g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江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龙眼萝卜头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阿斯巴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连锁餐饮加盟店使用的复用型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虎丘区局对当事人进行餐具跟踪抽检,检验结果仍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检测不合格复用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两次使用不合格复用型餐具的行为,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常熟市古里镇某年糕厂生产的油面(生湿面制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553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了太仓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肉松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验,样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某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昆山某商场销售的梭子蟹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苏州工业园区某干货店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鸡蛋供应商为相城区的苏州某蛋品公司。经检验,样品的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工业园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及《检验报告》。

  经调查,不合格批次鸡蛋为当事人从农户处收购,其收购后混合运送装货,无法分清来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