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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

发布时间:2024-02-11 来源:行业新闻

        

  耕地是粮食的“命根子”,数量和质量协同发展关乎我国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

  建设高标准农田,已经连续超过10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最早在2005年,在此之前,一些产粮大省搞过“沃土工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设计。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全国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而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近期,国务院以“国函【202186号】”批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紧盯粮食生产目标,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要求、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建设分区和建设任务、建设监管和后续管护、效益分析、实施保障等,为各地科学有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

  1、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政府投入保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2、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水资源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

  3、建改并举、注重质量。在保质保量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合理的安排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

  4、绿色生态、土壤健康。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切实加强水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5、分类施策、综合配套。统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实现综合配套。

  6、建管并重、良性运行。完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7、依法严管、良田粮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全面上图入库,强化用途管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通过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力争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打造成高标准农田,确保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25年建成10.75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30年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

  把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规划期内完成1.1亿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

  遵循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业、水利、土地、林业、电力、气象等各方面因素,围绕提升农田生产能力、灌排能力、田间道路通行运输能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机械化水平、科技应用水平、建后管护能力等要求,结合国土空间、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水资源利用等规划,加快构建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符合常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根据不一样的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制订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

  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统筹抓好农田配套设施建设和地力提升,确保工程质量与耕地质量。

  建成后,农田土体厚度宜达到50cm以上,水田耕作层厚度宜在20cm左右,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厚度宜在25cm以上,丘陵区梯田化率宜达到90%以上,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一般不超过8%。

  建成后,土壤pH值宜在5.5~7.5(盐碱区土壤pH值不高于8.5),土壤的有机质含量、微生物碳量等其他物理、化学、生物指标达到当地自然条件和种植水平下的中上等水平。

  建成后,田间灌排系统完善、工程配套、利用充分,输、配、灌、排水及时高效,灌溉水利用效率和水分生产率显著提升,灌溉保证率不低于50%。

  建成后,在集中连片的耕作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例,平原区达到100%,山地丘陵区达到90%以上,满足农机作业、农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的要求。

  建成后,区域内受防护农田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90%,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建成后,实现农田机井、泵站等供电设施完善,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符合有关标准,用电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高。

  建成后,田间定位监测点布设密度符合标准要求,农田监测网络基本完善,科学施肥施药技术基本全覆盖,良种覆盖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明显提高。

  全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

  依据区域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水土条件、耕作制度等因素,按照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条件相对一致、生产障碍因素与破解途径相对一致、粮食作物生产与农业区划相对一致、地理位置相连与省级行政区划相对完整的要求,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分成七个区域。

  新增建设项目的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1)东北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以及内蒙古的赤峰、通辽、兴安和呼伦贝尔4盟(市)。已经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约1.67亿亩,未来建设任务仍然艰巨。

  (2)黄淮海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和河南5省(直辖市)。耕地以平原区居多。

  (3)长江中下游区。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6省(直辖市)。大部分耕地在平原区,坡耕地不多。

  (5)西南区。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坡耕地为主,地块小而散,平地较少。

  (6)西北区。包括山西、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省(自治区),以及内蒙古的呼和浩特、锡林郭勒、包头、乌海、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兰察布、阿拉善8盟(市)。

  (7)青藏区。包括西藏、青海2省(自治区)。耕地主要分布在南部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等干支流谷地,东北部黄河干流及湟水河谷地,北部柴达木盆地周围。

  (1)完善信息平台。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信息及时上图入库,形成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张图”。

  (2)加强动态监管。综合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卫星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移动通信、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方法,构建天空地一体的立体化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

  (1)明确管护责任。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在工程管护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受益对象管护投入责任,引导和激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农田设施的日常维护。

  (2)健全管护机制。调动村级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护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的积极性,探索实行“田长制”“田保姆”、项目建管护一体化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

  (3)落实管护资金。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制订管护经费标准,对管护资金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4)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建立,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1)加强政府投入。省级政府承担地方主要投入责任。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应用限制范围,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2)完善多元化筹资。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完善银企合作机制,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3)统筹整合资金。从中央、省级、县级三个层面,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将资金落实到地块,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一是在农田质量高。地平整、土肥沃、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有利于推动 规模化经营、机械化生产。

  二是产出能力高。一般能提高10%-20%的产能,也就是100公斤左右的产能。

  三是抗灾能力高。旱能浇、涝能排,大灾少减产,小灾不减产,一般年景多增产。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方面,强调“两个优先”,即集中力量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将现有或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灌区范围以内的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

  确保良田良用,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用好。规划提出把“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不仅要完善农田设施的管护制度,还要将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农业农村部正指导地方探索多元的管护资金筹措机制,地方通过政府补一点、经营主体拿一点、水价电价改革筹一点等多种方式,筹措了管护资金。

  一是加大资金源头整合和投入力度。将原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和用于高效节水灌溉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设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事权属性,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三是多措并举保障《规划》的年度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财政部将按照职责分工,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和建成质量并重,支持相关省份开展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