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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一工厂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刑事立案!

发布时间:2024-01-14 来源:杏彩平台登录

产品介绍

  

  今年4月,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镇公安分局对兴华路陈某经营的拉链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厂有电镀工序,并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水污染物。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厂的废水进行仔细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废水重金属浓度超标,且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将陈某一案移送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全镇各厂企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保法律和法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