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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0 来源:土壤水分检测仪

产品介绍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青海省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法释法作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现将海南州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1月13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共和县塘格木镇的“百姓购物商贸城”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60.5公斤猪肉、174.7公斤羊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做查封扣押,货值金额95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3月1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羊)肉235.2公斤;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9.8元;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6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贵南县诚信农资服务部销售的标称由周口瑞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瑞农益邦”测土配方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CB/T 21633-2020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抽检批次“瑞农益邦”测土配方肥0.45吨(9袋),剩余4.55吨(91袋)被该局依法予以查封扣押,货值金额14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4月24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测土配方肥4.55吨(91袋);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0元;3、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县河西红喜废品收购站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3年2月2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的“贵德县河西红喜废品收购站”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未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3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做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门式起重机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3月12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4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对兴海县藏医院生产销售的批号的“希协舟巴”藏药制剂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微生物限度项目指标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劣药。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抽检批次“希协舟巴”藏药制剂117.86公斤,货值金额23848.8元,库存100.1公斤被该局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4月14日,兴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希协舟巴”藏药制剂100.1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5358.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海南州益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2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对海南州益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由湖南康之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达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由湖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吱木”医用外科口罩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无菌”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合成血液穿透”项目不符合YY 0469-2011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抽检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医用外科口罩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0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2203年3月3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315元;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谭 鸭 血梨都广场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2年11月28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德县梨都广场的贵德谭 鸭 血梨都广场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2年12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2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大水桥幺妹饭店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和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1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共和县黑马河镇的共和县大水桥幺妹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后厨利用青海湖裸鲤(湟鱼)加工制作菜品,且当事人店内使用的菜单中“特色野菜(苦苦菜)”“特色野菜(黄蘑菇)”等6道菜宣称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等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31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倒淌河镇岗仁嘎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5月1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青海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位于共和县倒淌河镇蒙古村的共和县倒淌河镇岗仁嘎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餐厅后厨原料货架上的37罐“三花植淡奶”、1罐“特浓鸭肉香粉”、5盒“绿沃青芥辣”、1罐“卡太奇沙拉酱”、1罐“野山菌菇王”、2桶“海天蚝油”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5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三花植淡奶、特浓鸭肉香粉等46罐(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江西沟乡王坤成都家常菜馆强制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案

  2023年4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州市场监管局转办的抖音平台一条“关于青海湖环湖骑行遇到一家饭店乱收费”的舆情信息,依法对游客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及菜单中对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未在就餐前告知消费者一次性消毒餐具为有偿使用,且不提供免费的其他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让消费者别无选择,相当于强买强卖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5月23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3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和惠民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1月12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的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惠民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N95口罩、75%酒精等涉疫药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2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4.2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