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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标签不规范标注的常见招法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土壤水分检测仪

产品介绍

  

  中国质量新闻网曾以《肥料“含氯”标识不规范漳州5果农损失200万》为题,报道了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果农群体状告含氯肥料伤害蜜柚树一案。“平和蜜柚”是获中国“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该县坂仔镇五位柚农购买并使用了产地为山东、无锡生产的复合肥料后,8000多棵蜜柚树不同程度出现伤根、烂根、枯死的现象和问题。以每棵蜜柚树250元~500元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400万元。

  原、被告对复合肥产品中各单一养分及总养分含量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围绕包装袋标签标识展开。根据诉讼争议标签标识可见:1.两种产品的外包装均以元素符号“(cl)”或“cl”进行标注,且均未用汉字标注“含氯”;2.标注位置不同,其中山东产复合肥料把(cl)直接连在生产许可证号后面;无锡产复合肥料把cl直接附加、连在肥料登记号后面。

  原告认为:上述二种复合肥料“含氯”标识不清、销售商误导“不含氯”;被告则称肥料已标明含“(cl)”或“cl”。因此,法院委托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外包装标签标识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论为:所送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标签)。

  其实,类似蜜柚、烟叶、茶叶、马铃薯等,均属“忌氯作物”,也就是对氯离子非常敏感,当吸收量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会明显地影响产量和品质。肥料氯离子含量较高,且在包装标识上不予标注,致使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用,造成蜜柚的死亡和减产。

  过往之事,而今再探。模棱两可的表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标签标识标注,绝不仅仅是发生在部分地区的个案。

  诸如:“平和蜜柚”事件中,在生产许可证后面直接附加“(cl)”,或在肥料登记证后直接紧连cl的标注情形,在日常监督抽查及执法打假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类似标注手法还有:在手机号后紧连(cl),厂名、厂址及门牌号后,莫名其妙地出现cl、“氯”等。如此标注,似乎在告诉用户,虽说标注的位置东躲西藏,神出鬼没。但我毕竟是标了,况且cl就是“氯”,表明“含氯”,这点“你懂的”。

  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中7.3条: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元素符号“(cl)”也好,英文字母cl也罢,以及汉字“氯”等,都不是“含氯(低、中、高)”的形象代言,“羞”于“含氯”,必为“氯”累。

  在肥料产品中,除了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需要进行限量外,还有一些诸如缩二脲、氯离子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及枸溶性磷等有特定使用条件的物质,必须予以警示。

  在生产尿素或是将尿素作为原料生产复合肥的过程中,受制于工艺条件控制的原因,会产生一种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缩二脲。在果、菜上长期单独施用缩二脲含量高的肥料,易引起缩二脲中毒。轻则叶黄、脱落,重则烧根、烧苗,特别是用作种肥,肥害尤显。

  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是在2001版的基础上修订并完善的,较之于2001版,在标识方面,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了警示语的要求。该标准7.4条规定: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不正确使用会对作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7.5条规定: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有:警示语、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无论2001还是2009版本,都保留了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枸溶性磷”的要求条款。不标缩二脲或标了却不警示,农民如何知道缩二脲的危害,生产商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用户才能正确使用。

  肥料中营养元素分为三类:1)大量元素(主要养分):仅指氮、磷、钾。2)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对元素钙、镁、硫的通称。3)微量元素(微量养分):铜、铁、锰、锌、硼、钼等。

  有关营养成分不规范的标注,主要表现形式有:1)在无机肥料中,将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含量相加,称为总养分;2)在有机肥或是有机-无机复混肥中,将大量元素与有机质、腐质酸等物质含量相加称为总养分;3)在中量元素肥料中,将中量元素与微量元素含量相加称为总养分等。

  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复混肥料: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肥料: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对于仅由总氮、有效P2O5和K2O构成的总养分,如果夹带了有机质、腐质酸及中、微量元素或是其他添加物质“合并助阵”,营养成分纵然“丰满”,农民收成必定“骨感”。

  近年来,随着节水滴灌技术在农业上的兴起,各种水溶肥料也应运而生,农业部相继出台了一批与之相配套的强制性肥料标准。为吸引眼球,争取卖点,标注执行标准为GB10205的“粉状滴灌二铵”、GB6549的“滴灌钾肥”等一批极具滴灌特质的肥料,也时常出现在肥料的销售市场上。GB10205-2009标准名称为《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其中的磷酸二铵外观为粒状,对粒度有特定要求,不能用于滴灌,况且磷酸二铵也没有粉状的。GB6549-2001的正式名称为《氯化钾》,所谓的“滴灌钾肥”,实际上的意思就是氯化钾,之所以易名,完全是为了隐瞒富含氯离子的事实。

  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7.1.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的名字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无论“粉状滴灌二铵”还是“滴灌钾肥”,对名称的刻意更改,实际上的意思就是为了“雪藏”产品的线.挟“洋”自重型

  表现形式有:1)“美国独资”、“意大利技术”、“原料产地俄罗斯”等一些虽与是否为进口产品并无关联,但却与“洋人”多少沾边。

  2)在商品、商标或企业名前冠以“西腊”、“丹唛”、“娜威”等字样,表明似乎与欧州某国存在关联。

  3)将肥料授权生产的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字号加大加粗,并配以国旗图案,而把国内实际生产公司进行缩小。

  不伦不类的标注,俨然一幅“洋”肥料的来头。貌似进口,实为“山寨”,拉大旗做虎皮,傍“洋”做“秀”而已。

  化肥产品的构成要素,一般来说包括实物、外包装和标签标识等。虽说标签标识为“身外”之物,但它是对产品本身的说明,是依附于产品而不能单独存在的。标签标识不规范标注,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具体表现。只有将标签标识标注与内在实物质量相提并重,一视同仁,发生在标签标识上的标注“乱象”才能得到一定效果遏制,肥料产品的质量也才有保证。